第一条 目的 为建立良好的工作秩序、规范劳动纪律、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所内员工。 第三条 工作时间规定 1.员工考勤以每日考勤机打卡记录为准。 2.上午上班时间: 8:30~12:00 下午上班时间: 13:30~17:30 午餐时间区域: 12:00~13:30 中午就餐及休息时间,可以在12:00~13:30时间区域内,自由选择就餐时间,如需外出就餐,员工应该轮流就餐,外出就餐时间限定为30分钟,可在休息区自由活动、休息,必须保证办公室有人值班。 第四条 考勤的时间单位 1.本制度所称“一年”为当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2.“一个月”为当月的1日至月末。 第五条 考勤计算周期 以月为单位计算,即每月自1日至月末,如遇节假日等,根据工作安排,可提前或推后计算考勤。
本律师事务所负责人从合伙人中产生。律师事务所的负责人对外代表律师事务所,负责对律师事务所的业务活动和内部事务进行管理,依法承担对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的管理责任。 一、本所的法定代表人为主任,由合伙人会议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二年,可连选连任。 二、主任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所的日常事务工作; (二)负责召集合伙人会议; (三)代表本所对外签订各项合同; (四)批准财务开支; (五)合伙人会议决定由主任行使的其他职权。 三、本所设副主任若干人,由合伙人会议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二年,根据业务分工协助主任处理日常工作。 四、主任任职期间因工作失误给本所造成重大损失或明显不称职,经合伙人会议三分之二以上人员提议并决议,可以免除其职务,选举新的主任。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律师执业活动的管理,规范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积极推进律师事务所规范化建设,强化律师自律管理的自觉性,确保律师事业可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和全国律协《律师执业年度考核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律师执业年度考核,是指律师事务所组织的对律师在考核年度内执业活动情况的定期考核。 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业务绩效与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相结合,年度考核与日常考核、专项考核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本所设立年度考核工作委员会(或小组),负责本所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的具体实施工作。 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应当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的指导、监督。 第四条 在本所执业的律师应当参加执业年度考核。 第五条 律师执业年度考核每年进行一次。 本所每年在规定时间完成本所律师的执业年度考核工作, 并按照要求将对律师执业的年度考核意见及律师执业情况总结等相关材料报送所在地的省辖市律师协会和省直分会。 第六条 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对象为在本所执业的全体律师。但参加考核的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评定考核等次: (一)获准执业不满三个月的; (二)上一年度全年参加脱产学习、培训未执业的; (三)上一年度因病全年未执业的; (四)其他不予评定考核等次的情形。 不评定考核等次,可以继续执业,但有本制度第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和第(七)项情形的除外。 第七条 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包括以下内容: (一)律师在执业活动中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行业规范,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况; (二)律师遵守律师协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的情况; (三)律师办理法律服务业务的数量、类别和服务质量,办理重大案件、群体性案件的情况; (四)律师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参加社会服务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的情况; (五)律师受行政奖惩、行业奖惩的情况; (六)律师接受省、市律师协会业务学习培训情况,参加其他业务培训和继续教育情况; (七)应当考核的其他内容。 第八条 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分为“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三个等次。 第九条 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称职的标准为: (一)拥护宪法,按照规定参加政治业务学习,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律师协会章程; (二)遵守律师行为规范和准则以及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 (三)具备与履行律师职责相适应的基本知识和技能; (四)法律服务质量符合行业公认标准; (五)参加本所组织的各种活动和公益活动,依法履行法律援助等义务; (六)参加业务培训达到省律师协会规定学时要求; (七)能够依法、诚信、尽责地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未因执业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行业惩戒; (八)遵守本所各项规章制度,服从本所管理。 第十条 律师执业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次为“基本称职”: (一)因执业不尽责、不诚信、不规范等行为受到律师事务所重点指导、监督或者受到当事人投诉被查实的; (二)因违反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或者行业规范受到行业惩戒,但已按要求改正的; (三)因执业违法行为受到停止执业以下行政处罚的; (四)因执业技能、服务质量导致律师事务所名誉或经济受损失,能主动消除不良影响并挽回损失的。 第十一条 律师执业年度考核不称职的标准为: (一)因违反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或者行业规范受到行业惩戒,未按要求改正的; (二)因执业违法行为受到停止执业行政处罚的; (三)参加执业年度考核有弄虚作假行为或者拒不参加执业年度考核的; (四)参加业务培训未达到省律师协会规定学时要求的; (五)业务素质和执业能力不能适应履行律师职责基本要求的; (六)严重违反律师事务所规章制度的; (七)有其他违法违规、违反会员义务行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第十二条 律师应当按照本制度第七条的规定,就本人在考核年度的执业活动情况进行总结,向本所提交书面报告并填写执业年度考核登记表。 本所召开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会议,听取律师个人总结,组织进行民主评议。根据考核评议情况,由本所依据本制度规定的考核内容、考评标准,对律师上一年度的执业表现出具考核意见。 本所的考核意见应当送交律师本人阅签意见。律师本人不签署意见的,由本所作出书面说明并将考核意见上报律师协会。 第十三条 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有权暂缓执业年度考核,停止其执业活动并收缴其律师执业证书: (一)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或因违法违纪被立案调查的; (二)因过失犯罪受到刑事处罚无法参加考核的; (三)在考核过程中被发现有涉嫌违法违纪行为,应当调查处理的; (四)其他应当暂缓确定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的情形。 暂缓考核情形消失后,律师可以向本所申请对其进行执业年度考核。 第十四条 本所根据律师在考核年度的实际执业情况,按本制度规定对其进行考核,出具书面考核意见,初步确定考核等次,并连同以下材料报主管司法行政机关和市律师协会: (一)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登记表(含律师本人上一年度工作总结); (二)律师执业证书原件; (三)律师学历、学位、职称等有变动的,应提交新的相关证书或证明的复印件; (四)履行律师协会会员义务的证明材料; (五)获得行政或者行业表彰奖励、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行业惩戒的证明材料; (六)律师协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条 本所对于执业年度考核不称职的律师应当责成其限期改正,安排其参加律师协会组织的培训教育,也可以与其解除聘用关系或者经合伙人会议(或律师会议)通过将其除名。 第十六条 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作为本所对律师执业管理与奖惩的基本依据。 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记入律师档案。 第十七条 本制度经合伙人会议(或律师会议)通过后施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合伙人会议(或律师会议)负责解释。
经合伙人会议讨论决定,对于本所人才激励、吸引制定实施办法,为本所造就更多高素质的人才。 一、以各种方式进行人才激励 (一)对于学识、业务表现优异的律师,通过在全所给予表彰、年度评优优先考虑、推荐为司法行政、行业协会先进分子等方式进行激励。 (二)对于职业道德、执业纪律良好,学识、业务水平高的律师,根据其表现分别推荐担任仲裁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社会职务。 (三)对于各方面表现良好的律师,在评职称方面优先推荐。 (四)对于各方面表现良好的律师,在业务指派方面优先考虑。 (五)每年度进行年度评比,对各方面表现优秀的律师,评为本所优秀律师,发给荣誉证书,给予500-1000元的物质奖励,并在报刊、网站发布表彰通告。 二、以各种有效方法吸引优秀人才 (一)每年从通告司法考试的人员中吸纳10-15人担任律师助理,指导其实习,期满表现好的聘为本所执业律师。 (二)鼓励合伙人律师带1-2名律师助理,通过传、帮、带的方式培养新律师。 (三)对于特殊人才,特别是在外语、理论研究等方面有专长的律师,本所采用为其承担年检注册费、发给补助等方式进行吸引。 (四)对于在人才吸引方面表现很好的律师,年度给予1000-2000元物质奖励。 (五)本所建立培训基金,参加培训所需学费、差旅费、住宿费等凭结业或合格证书予以适度的报销。 三、由一名合伙人专门负责本所人才激励、吸引工作,执行合伙人应将本项工作放在重要地位